一、自115年起,凡應考且無違規不計分者皆提供電子證書。另,考生可依需要付費申請紙本證書,或組合五年內不同測驗日期成績之紙本或電子證書。
二、114年(含)以前核發之成績單、紙本證書仍具同等效力(
成績證書樣例),惟請留意第三點之認定標準與效期。
三、成績之合格認定標準與效期:
成績單及證書永久有效,請妥善保存;成績之合格認定標準、採用與否及採認年限等規定,由成績採用單位依其所需自行訂定。
四、本測驗考後五年內可申請成績證書,超過五年者無法核發(114年下半年測驗成績公布日起修訂)。
五、成績證書一經申請恕不接受取消或退費,紙本證書如寄發後因故遭郵局退回本中心,本中心將代為保存1年(自申請日起算),逾期本中心將逕行銷毀。電子證書逾期下載之處理方式及其他常見問題,請至
教育部電子證書驗證系統查詢。
六、未經考生本人同意代為申請各類文件者,如經告發,申請人須負相關法律刑責。